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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信用管理 帮助纳税主体积累信用资产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10-19 10:19:10 更新时间:2020-10-19 10:22:5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 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 产,促进税法遵从。
       《公告》要求,推出4项优化纳税 信用管理的措施,其中关于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 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在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相关调整上,《公告》提出,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 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 A 级、B 级的 概率。
       同时,《公告》还调整了纳税信用 D 级评价保留 2 年的措施。对于因年度 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 次年由直接保留 D 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 11 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 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此外,《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 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年相继制 发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 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内容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办法。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纳税信用级别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

(记者:何玲;来源《中国信用》杂志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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