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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须先打好“诚信牌”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08-30 16:07:32 更新时间:2019-08-30 16:08:34

仅靠自律是不够的,尚需完善法律法规

  主持人:2018年 “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3家平台联合签署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及自律公约》,对于解决互联网募捐暴露出的问题,“平台自律”能发挥的效力有多大?

  匡贤明:三家平台在市场中占有比较大的份额,他们的倡议在业内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但客观地看,由于缺乏强制性,这个倡议仅限于行业从业者的道义劝说,还没有上升为一个制度性的安排。要解决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面临的问题,还是需要从完善制度入手。

  和静钧: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要处理好三大关系才能良性运转,三种关系包括与同业者的关系、与募捐人的关系和内部治理关系。从2018年的公约上看,“平台自律”主要处理的是前两大关系,而在第二大关系中,因缺乏实际募捐人的背书,使“自律”成为只对平台产生效力的单方面倡议。从法理上看,“自律”是一种道德约束,是自我施加的限制行为,是“私利”自愿服从“公利”的社会意愿表达,但单靠“自律”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自律”与“他律”是相辅相成的,“自律”失范的地方,也往往是“他律”的空白之地,想要真正解决网络募捐的各种问题,还需“他律”加以规范。

  李长安:对于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来说,公信力是立身之本。要提高公信力,除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外,平台自律显然也是一种重要途径。平台签订自律倡议书和自律公约本质上属于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的表现。从内容上来看,自律公约健全了事前审查、提款公示、在线举报等功能,如果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公约行事,对于增强募捐的透明度、提高人们对募捐平台的信任度,显然是一件好事情。但建立募捐平台的公信力仅靠自律是不够的,尚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捐赠人最重要的是对募捐信息进行核查

  主持人:捐赠人在参与互联网募捐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长安:首先要认真识别募捐平台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其次是认真阅读募捐信息,包括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剩余财产处理方案等。最后,还要关注善款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骗捐、诈捐行为,立刻反馈给平台,必要时可以报警。

  匡贤明:捐赠人最重要的是对募捐信息进行核查。对于募捐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捐赠者可以联系医院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发生报销行为的,可以借助医保系统进行核实。这个核实过程十分重要,因为医院以及医保系统没有动力为诈捐者和骗捐者圆谎。另外要及时了解求助者的治疗情况,这既是人道关怀,也是为了掌握相关费用的支出动态。

  但是,要实现平台的良性运转,仅靠捐赠人来注意这些事项,客观地说很难。原因在于,很多捐款人单次捐赠的金额较小,一般来说,他们很难因为这个级别的金额进行信息核实和后续跟踪。这个悖论使一些诈捐者和骗捐者有空可钻。

  和静钧:当前的法律法规普遍把互联网募捐行为定性为民事捐赠行为,平台无权过多介入,法律上也不强制平台公开募捐人的某些关键信息,在这一背景下,捐赠人可以多通过社交网络、自媒体进一步了解情况。一方面,捐赠人应在合法平台上参与网络慈善活动,选择经过政府和其他权威机构认证或者推荐的优秀平台,真正把捐款捐到需要的人手里,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求助信息一般通过熟人之间传播,在自己不太确定其真假之时,不应转发给其他亲友或熟人,以免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

  提高网络募捐的公信力,需要多方努力

  主持人:如何提高网络募捐的公信力?

  和静钧:平台应对募捐人承担信用担保责任,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律要赋予平台查验及核实资产及收入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为防止平台的不作为,法律应对平台不作为的行为加以惩戒。在法律法规愈加完善的背景下,应推动行业自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推动建立社会慈善行为公约,逐步让募捐人、受益人加入公约之中。在“自律”和“他律”的合奏下,网络慈善会赢得越来越多的社会信任。

  李长安:提高网络募捐的公信力,需要多方努力。对于政府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网络慈善募捐监管体系,行政监管机构与网络平台要各司其责,对募捐组织资质、募捐项目信息发布、募捐形式和募捐款物使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诈捐、骗捐行为。对于募捐平台来说,除了要加强自律外,也要严守法律法规,当好“守门员”,对募捐人信息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查,跟踪监督善款去向,堵住虚假募捐的漏洞。当然,对于募捐人来说,也应该自觉地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应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捐款人进行捐赠。

  匡贤明:提高网络募捐的公信力,真正发挥出慈善的力量,关键是要做好一个“制度闭环”的安排。首先,作为信息发布的载体,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需要有一个包括形式和实质在内的审查机制。如果因平台责任导致骗捐、诈捐情况发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捐赠人有权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先行退付捐款。之后平台可以再向涉事的募捐人提起诉讼。第二,发布信息的第三方担保者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信息失真,第三方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三,要对募捐人信息公开设置强制性要求,除了目前已公开的信息外,需要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在这方面,平台需要起到监督作用,敦促募捐人向捐款人及时做出反馈。第四,完善捐赠资金的管理。可以考虑与相关医院合作,开设特定账户,捐赠款直接打入医院账户用于治疗,余款则进入特定的公益账户,使捐赠款得以封闭运行,定向运行。第五,加强信息对接。比如,平台可以主动与医院、医保等机构合作,了解募捐人的相关信息。当然,所有的管理制度,根本目标都是为了发挥平台更大的作用,避免骗捐、诈捐等损害社会慈善名声和信誉的行为发生。(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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