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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税申报启动 失信行为将面临税务惩戒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20 10:37:46 更新时间:2020-03-20 10:38:28
伴随着境内居民个人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境外所得的个税申报工作也已启动。自2019年度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记者从税务系统人士了解到,目前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主要包括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人士、或有多元化跨境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以及境内企业外派到境外的中国员工等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及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针对境外所得个税的申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也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简称“3号公告”),其对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以及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及抵免计算规则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位国际税研究人士表示,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社会对境外所得部分的税收问题关注度也在提升,上述公告是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征收管理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税务合规性。

“正如境外人士所涵盖的范围一样,新个税法实施后,影响最大的可能是在境外有企业或资产的人士,相比境内各项所得有明确的税收征管,境外资产结构相对比较复杂,且分布在多个多家或地区,其个税申报也更复杂,需要扣缴义务人或居民个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该人士分析。

按照3号公告,居民个人8项所得会被列为境外所得,分别是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境外企业支付的稿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取得;从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财产出租的所得;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从事“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业务的税务咨询专家梁红星告诉记者,相比之前的内容,3号公告要求非常明确,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判断居民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做好税收合规准备。

以境内企业外派到境外工作的员工为例,目前3号公告特别规定,境内派出单位若支付或负担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派出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可以由该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梁红星建议,对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情况,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详细的外派人员情况,这样税务部门才能准确管理外派人员的纳税申报,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居民个人未按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境外所得,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对此,上述税务人士表示,对那些持有海外护照或者境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当前应尽快根据个人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纳税申报。因为一旦错过纳税申报时间,将面临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从当前申报时间上看,居民个人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但如果居民个人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申报,未来就会影响个人的纳税信用。“特别是对存在偷税、骗税、骗抵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机关会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按照《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需要注意的是,截止目前尽管国家层面尚未对联合惩戒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多位财税人士预测,一旦居民个人被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预计未来将会实施“黑名单”制,这将会对居民个人的综合信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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