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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印发《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13 11:01:27 更新时间:2020-03-13 11:02:16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安委〔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及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及各二层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压减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强监管严执法”为重要手段,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主要措施,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落实分类分级监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推动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南宁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执法检查责任分配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以及调查核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局机关非煤矿山科、危化科、工贸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负责,由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二)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由局机关人事科负责实施。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事故类的投诉举报、对各县(区)、开发区隐患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办、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执法检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综合监管等其他执法检查工作由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三、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由局机关人事科负责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由市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1.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市监察支队21人、局机关人事科3人。

2.总法定工作日:市监察支队5124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市监察支队2596个工作日。

4.非执法工作日:市监察支1602个工作日。

5.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市监察支队926个工作日、局机关人事科80个工作日,合计1006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由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1.行政执法人员数量:23人。

2.总法定工作日:5612个工作日(含局机关人事科执法检查8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2155个工作日。

4.其他执法工作日:3377个工作日。

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的计算详见附件1。

四、执法检查对象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执法检查对象为列入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执法检查对象以随机抽查方式确定,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定向抽查”对象是指根据被执法检查对象的安全状况、行业特性、生产经营规模、危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等条件而随机确定的必查对象,即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对象是指不设定条件而按一定比率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对象,即一般执法检查对象。

(一)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按《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办法》)和《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由南宁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定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1.附表所列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且属一类高危级的;

2.附表所列不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城镇燃气的除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3.附表所列安全风险分级评定为C级和D级的;

4.附表所列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5.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6.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7.未按规定在隐患排查系统进行自查自改自报的;

8.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并在系统出现警示的。

(二)一般执法检查对象

按《隐患治理办法》和《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定为一般执法检查对象:

1.附表所列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且属除一类以外的其他高危级的;

2.附表所列不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且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城镇燃气的除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执法检查内容

(一)随机抽查内容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随机检查内容和机构改革后确定的权责清单,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详见附件2)。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主要是指按照上级要求和南宁市政府安排的每年不少于4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以及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时段的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由上级和南宁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六、执法检查的频次

(一)本计划附件3明确的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且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每月至少实地检查1次;

(二)本计划附件3明确的重点执法检查对象的煤矿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每季度至少实地检查1次;

(三)本计划附件3明确的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且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的企业,每年至少实地检查1次;

(四)本计划附件3明确的一般执法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率不低于30%,抽中的企业每年至少实地检查1次,并且在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时要与相关县(区)、开发区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和确认,确保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对附表所列的一般执法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合计数符合《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避免漏检或少检。

(五)本计划附件4明确的监督检查对象,每年至少实地检查1次。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局各有关科(室)、市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确保100%完成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科学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前,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对象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科学、有针对性地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按时组织实施。对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原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和批准的《现场检查方案》开展实地检查,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内容,要按期进行复查,逐条落实;对需立案查处的案件,要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主线,实施规范执法。严格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桂应急发〔2019〕72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桂应急发〔2019〕126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制度》(桂应急发〔2019〕60号)、《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南应急发〔2019〕24号)及《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南应急发〔2019〕35号)等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工作,做到执法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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