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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药商会会费档次划分、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05-30 09:17:47 更新时间:2019-05-30 09:18:48
(2018年9月27日广西医药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18]949号)等文件精神及《广西医药商会章程》的规定,为加强商会的会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医药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商会会费档次划分:按照会员、副会长(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划分为4个档次。

第四条  以团体名义加入,其团体拥有会员不低于50家的团体会员,按照副会长会费档次缴纳会费。被选举为副会长以上职级的,按实际担任职务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 会长:10万元/年;

2. 常务副会长:3万元/年;

3. 副会长(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1万元/年;

4. 会员:1000元/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以前。

第八条  新入会会员缴纳会费,从批准之日计算,可跨年度计算。中途退会的一律不退会费。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商会秘书处收取,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例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等)。

第十条  本商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在全体会员内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相应等级、职级的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仍不缴纳的,经理事会研究确定,取消其会籍。在商会领导班子任职者,取消其担任的相应职务。

(五)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减缓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遵守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商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寄费、电话费、网站管理维护费及商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商会秘书处(含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等)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差旅费;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四)商会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修;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培训、会议、活动等费用);

(六)表彰先进及奖励费用;

(七)商会与国内外商业组织、政府机构的友好往来、交流活动等业务接待及其它费用(控制在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数目和项目内);

(八)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九)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费用。

第十四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会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本会会长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

1. 由秘书长作出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后,由会长签字,方可列支。

2. 月开支单项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项目由本会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签字,方可列支;

3. 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先由秘书长审核,再由会长审批。

4.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方可报销。

(二)本会建立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费收支账目,独立核算。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别由两人担任,严禁一人兼任。

(四)本会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其它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其他经费来源的,如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做到专款专用,并按会费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呈交财务年报表。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管理依据章程规定,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医药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待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

(文章转自广西医药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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