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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25 11:07:51 更新时间:2020-03-25 11:12:35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金办规〔2020〕1号

 

各科,市金融服务办:

《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4日

 

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推进地方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或落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等,以及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企业。

上述机构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分为“红名单”管理和“黑名单”管理,是指南宁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相关企业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进行分类管理或对待,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第四条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因诚实守信行为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且年度行业分类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

(三)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红名单”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重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多次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红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向南宁市金融行业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服务办”)提交列入“红名单”申请。

(二)县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履职过程中,认为企业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初步名单送市金融服务办。

(三)市金融服务办会同市金融办相关科室对“红名单”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初审完成后将名单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列“红名单”,由市金融服务办提交市金融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红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九条  “黑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初步名单送市金融服务办。

(二)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负责收集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企业或个人并听取其申诉意见(企业或个人失联的除外),企业或个人可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三)市金融服务办会同市金融办相关科室对拟列“黑名单”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初审完成后将名单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列“黑名单”,由市金融服务办提交市金融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黑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公布与共享

 

第十条  名单公布。市金融办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红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

第十一条  名单公示期限。“红黑名单”公示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一致,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3年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公示的信息内容包括:红黑名单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类型和号码等;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法律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名单共享。市金融办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共享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黑名单”将共享至相关征信机构。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修复。通过信用修复,“黑名单”主体可申请提前撤销“黑名单”信息公示。市金融办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同时将信用修复完成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更新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予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黑名单”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黑名单”主体可在最短公示期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向市金融服务办递交修复材料。修复材料包括:已履行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或整改材料(加盖公章)、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信用报告。

(二)修复认定。由市金融服务办会同市金融办相关科室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审,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监督检查、信用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由市金融服务办提交市金融办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予以修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三)修复实施。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和作出同意信用修复认定书的,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黑名单”主体可采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说明信用修复情况。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金融工作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监管和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

(二)限制其申请南宁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经市金融办审核的各级财政奖励资金。

(三)限制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名单退出

 

第十八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金融办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 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南金规〔2017〕1号)自行失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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