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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出台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11-13 08:22:31 更新时间:2019-11-13 09:17:45
       为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履约,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于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将每年开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和履约状况较好的监理人员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将依法查处、加强监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以及“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监理人员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南宁市承接或参与新开工的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监理人员,要求项目监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督促监理企业撤回该监理人员。同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组织监理招标时,须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信誉要求。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时,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和投标前1年内有“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记录的监理人员,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通过公开征询意见,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吸纳有关研究成果,形成了南宁市公路监理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仅填补了南宁市公路监理行业信用监管制度的空白,还将成为南宁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的新抓手。
 
       以下是《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交运规〔2019〕2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我市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维护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引导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履约,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南宁”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4日
 
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我市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维护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引导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履约,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南宁”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桥隧、交通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地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公路工程(含桥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专项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丙级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地方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准的广西地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监理员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准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员资格或参加部属院校监理业务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证,中专以上学历,监理工作经历满3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纳入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且合同工期3个月(含)以上的公路工程(桥隧、交通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成立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科,负责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广西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指导全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信息及档案管理;按规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监理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其协助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初评工作。
 
      (二)依法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评价扣分范围。
 
      (三)负责向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提供与其协助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其他行为的相关评价资料。
 
       招标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参与其组织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参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工作。
 
      (三)负责向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提供与其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其他行为的相关评价资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一)每年1月上旬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完成对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及投标行为得分(如有)材料报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汇总。
 
       如果某监理企业在上一年度南宁市公路建设市场中仅存在投标行为、不存在履约行为的,则仅对其在单项工程扣2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不良投标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否则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二)每年1月底前,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完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初审和汇总工作,计算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初评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
 
      (三)每年2月底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初评得分和评价等级建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四)每年3月上旬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审核工作,并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公示期满后,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综合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信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下列资料作为监理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抽查意见、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单)、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等文件)。
 
      (二)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四)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处理的意见或相关文件。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失信行为应纳入当年度监理信用评价计(扣)分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 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每年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履约行为检查。
 
   第四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个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金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南宁市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计算公式》(附件3)中的公式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评价年度内,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企业的合同总额≤25万元或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25万<合同总额≤100万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合同总额>100万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八条 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理企业,应向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报送《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7),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审核后出具信用评价等级初审意见并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其等级参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既无全国综合评价,又无省级综合评价,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最高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等级对待。
 
      (二)其他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注册地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最高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四)监理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企业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符合本细则中“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的信用等级也直接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信用等级B级。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监理企业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其在我市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等级A级。
 
       信用等级为C级的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下一年度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B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等级B级。
 
       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下一年度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C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高于信用等级C级。
 
第五章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行为符合本细则中“扣24分/次”的监理人员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该监理人员在我市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信用等级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监理人员,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该监理人员在我市的信用等级也直接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发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一)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和履约状况较好的监理人员给予宣传和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将依法查处、加强监管。
 
      (二)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以及“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监理人员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我市承接或参与新开工的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三)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督促监理企业撤回该监理人员。
 
      (四)公路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履约信誉项满分为3分,投标人的履约信誉项得分可按其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得分3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得分2分;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得分1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得分0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组织监理招标时,须将市交通运输局公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信誉要求。
 
       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时,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或投标文件“拟投入监理人员”中包含上一年度被评为“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的监理人员,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台账,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加强对监理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行业督查(检查)工作不定期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责令项目法人(项目业主)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是指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及其下属的公路中心、公路所及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计算公式
       4.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5.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6.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分表
       7.南宁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来源: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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